本人已明瞭此種未經授權而銷售盜版軟體企圖營利的非法銷售行為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萬元以下罰金,並需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
本人對於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所造成的損害與困擾,特此表示最大的歉意,並保證日後絕不再侵害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之任何權益, 並同時呼籲所有創意設計人共同尊重智慧財產權, 切勿購買、使用、或重製盜版軟體, 使其創作方能得到尊重。
道歉人: 李X杰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15日